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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仁义之学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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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董仲舒的儒学是天学,但惟有日用伦常才是董学的真正归宿。董仲舒强调“五常”始终是帝王执事和国家政治追求的目标。《春秋繁露》里,董仲舒把“仁”解为“天心”,仁的根据不在人自身,而在于天。仁是天的意志与人的血气相结合的产物。仁的化身和理想形式就是天。董仲舒指出,“仁在爱人,义在正我”,强调仁应该与他人相联系,义应该与个我相统一。为仁之法,在于爱他人,而不在于爱自己;行义之法,首要应该匡正自己,而不应该对他人苛刻要求。我因为义而得到完善,义因为我而能够落实。在道德实践的具体操作中,仁发于外,惠及广远。而义则发于内,从我做起,严格自律。这显然已与先秦以来各家学派“血亲为本”的仁义主张形成了鲜明比照。

[关 键 词] 董仲舒  天  仁  义  人  我

如果说董仲舒的儒学是天学,那么,天学的最终目的却还在人。离开人,天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就不可能成为人的信念本体。天学的所有命题、所有结论终归要一一落实到人的身上。董仲舒在完成了云山雾水般的天本体建构任务之后,还得回到现实的人的生活世界中来,关注人的道德存在,解决人的实际问题。甚至,惟有日用伦常的生活世界,才是董学的出发点与归宿地所在。“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1]人从天生,人世生活的伦常法则起源于天道本体,天与人是相统一的。不同于道家把本体性的道融入于纯粹的自然,也不同于佛教把本体性的真如消解于绝对的无,整个董仲舒哲学的宗旨以及围绕这一宗旨所做的一切论证几乎从来都没有脱离过人。《春秋繁露》中,一个极为常见的现象是,表面上董仲舒是在论说天道、阴阳之序或五行大义,而实质上所关注和所指涉的却一定是人世的法则和伦常的规范。所有的理论建树最终都服从、服务于现实的伦理、政治需要。阴阳五行所要解释的是人情、人事的发生原理,天道感应所想总结的是国家政治得失的经验教训和伦常生活有序与失序的形成原因。

一、董学之“五常”

董仲舒之学非常重视对仁、义、礼、智、信即所谓“五常”之道的论证,认为“五常”是帝王执事和国家政治追求的唯一目标:“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五者修饬,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2]“五常”的修饬,不仅直接决定着生民百姓的命运、国家政治的兴衰,而且还与天地鬼神以及整个宇宙世界的生命存在都有着某种必然的关联。实际上,董仲舒不仅强调“五常”,而且还突出了“三纲”。三纲对于国家的政治管理和社会管理来说同样是十分关键的,《韩非子》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3]董仲舒从天学的角度论证出三纲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4]一方面,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秩序,君臣、父子、夫妇所授与所受的关系是不允许颠倒的。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关系是天所定立的,带有一种神圣和绝对的性质,是人们不得不遵守并予以无条件执行的先验法则。所以,董仲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5]

不止于此,董仲舒还用阴阳理论来进行分析论证。“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6]三纲之中,首先是一种“兼”的关系,即互相之间不可分离,彼此依存。同时,也是实质性的方面,因为“天之任阳不任阴”[7],阴阳之序本身中就有一种主从关系,所以,君臣、父子、夫妇之间也存在尊卑、贵贱之别。延伸开去,就是君权、父权和夫权的天赋性质,是神圣不可动摇和更变的。

仁、义、礼、智、信之“五常”被儒家学者配以“三纲”,便形成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经典规范和最为基本的道德要求。宋儒朱熹以为,“三纲五常”不过是“天理”的一种别称,“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 ”[8]同时,朱熹还认为,天理,“其张之为三纲,纪之为五常”[9],三纲五常的发生,源于天理、始于天理,人世伦常生活的基本律则的根据在天而不在人。并且,“纲常千万年,磨灭不得。”[10]既然来源于天,就应该具有相对固定、较为持久的性质,于是,三纲五常就成了永恒不变的“天理”,任何生活在世的人都不可违拗。

在“五常”之道的具体论述过程中,董仲舒不断提出了一些十分独特而又极有意义的哲学、伦理学命题,尤其是把仁诠为天心,把义训为我,强调以仁爱人、以义正我,主张仁外义内,以为礼乃继天地、体阴阳,以及正道不谋利、修理不急功的义利观念,等等,颇值得作深入的探究。董仲舒在这里所作的许多议论都有别具匠心的发明,同时也对中国哲学的许多问题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二、“天,仁也”与“仁,天心”

仁与义,是中国哲学里的大问题,历来都是学者商讨和论争的热点,着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仅孔子《论语》中的仁、义概念分别都无法取得一致性的理解,一向分歧很大、争议颇多,而莫衷一是。在《春秋繁露》里,董仲舒把“仁”解为“天心”,并强调“仁在爱人,义在正我”,而与先秦以来各家学派的仁学主张形成了鲜明的比照。

关于“仁”,在孔子那里,如,“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克己复礼为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无论说仁者爱人,还是把孝悌作为仁之本,其实都已凸现出为仁之爱的心理特性。到了孟子那里,则更进一步,把孔子为仁之爱的心理特性具体地落实为一种以血缘为根基的亲情。“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亲亲,仁也。”“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孟子·尽心上》)“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孟子·尽心下》)在孟子,一方面,仁也被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础之上,强调心是仁的根本所在。另一方面,这种心,又以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化的感性亲情为依托,仁首先被理解为亲亲之爱。宋儒朱熹在解释“仁”时说:“仁者,爱之理,心之德也”[11]似乎多出了一个“理” 字,比较起孔、孟仁学,朱熹的仁要更趋近于理念化、形式化,而失去了孔、孟之仁的那种贴近人、面对人的亲切感和内在性。

继承了孔孟但又不同于孔孟,董仲舒的仁学有着极为特别的地方。董仲舒说:“为人者,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12]仁的根据不在人自身,也不能在人世生活的既定秩序中去寻找,而毋宁在于天,仁是人的血气在禀受了天的意志之后而形成的。仁是天的意志与人的血气相结合的产物。“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是故人之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义廉让之行,有是非逆顺之治。文理灿然而厚,知广大有而博,唯人道为可以参天。”[13]因为天能够化生宇宙世界,覆育、养成人间的万事万物,并且,这种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还是永无止竭、不穷不尽的。从发生逻辑上看,人是受命于天的,人从天那里领悟了仁、取法了仁,然后便才开始使自身成为仁。天有阴阳法则、天有四时秩序,于是,人也便有父兄子弟之亲、忠信慈惠之心、礼义廉让之行、是非逆顺之治。人们可以从天的身上看出仁的最完善状态,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就可以说,天就是仁的化身,就是仁的理想化形式。

天之大德,在于“生”,即天能够让世界万物都发育生化,这就是最大的仁。“生”应该是仁的最基本的特性,所以,“天”就可以被用来直接指称“仁”,成为“仁”的代名词。后世儒者也有直接把“仁”理解为“生”的,如,北宋周敦颐就曾说过:“生,仁也。”[14]这在思想实质上,与董仲舒的“天,仁也” 有着必然的思想联系。而“生”如果要燃起性情之爱,就必须以一定的感性心理为依托根据,于是董仲舒在学理上就又继承了孔孟之仁的传统,而没有把极富感性特征的仁人之爱推演、变异成一堆形式化或理念化的知性判断。但是,董仲舒同时又没有从孔孟滑入一种神秘的心理主义。孔孟之仁重视人心的感性作用,强调血缘亲情根基,如果没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的、可感知的标准或法则介入其中,仁学极容易走向虚幻飘浮的唯灵论,于是,董仲舒便给出一个“天”,试图让人们从天道的存在与运行、功能与作用中能够获得启发,从而造就出自身的仁。

而从王霸之道的角度看,仁似乎也是作为天之根本而存在的。“《春秋》之道,大得之则以王,小得之则以霸。故曾子、子石盛美齐侯,安诸侯,尊天子。霸王之道,皆本于仁。仁,天心。故次以天心。爱人之大者,莫大于思患而豫防之,故蔡得意于吴,鲁得意于齐,而《春秋》皆不告。故次以言:怨人不可迩,敌国不可狎,攘窃之国不可使久亲,皆防患、为民除患之意也。不爱民之渐,乃至于死亡,故言楚灵王、晋厉公生弒于位,不仁之所致也。故善宋襄公不厄人。不由其道而胜,不如由其道而败。”[15]在董仲舒,《春秋》一书的根本宗旨,就在于要人们领会如何施行仁人之政。一个人或一个集团能否成王称霸,完全取决于仁政实现的效果。施行仁爱之政的最有益的方法就在于:采取积极的措施,预测并杜绝那些容易导致百姓失范、社会无序的隐患发生。爱民即仁人,不爱民则必将自置于死地,春秋历史上的楚灵王、晋厉公都被生弒于主位之上,直接的原因都来自于他们所施行的不仁之政。所以,王霸成败,全然维系于仁与不仁之间。行不仁之政而获得成功,还不如行仁人之政而最终失败。仁是天之心,是天所具有的一种本质化的倾向。仁为天、人所同有,当然也可以成为沟通天、人的枢纽或中介。通过仁,上天可以感应出人世国家政治的得失和社会秩序的顺逆。人生于天,理当取法于天,仁作为天的根本,当然也就是人的伦常生活所不可抗拒的必然律则。

董仲舒以天释仁、把仁解作天心,是天学的必然归宿。孔孟仁学发生以来,关于仁的来源和根据的建构一直局限于人的心理世界里,仁的把握主要还只是通过一种朦胧的生理性的感觉需要来进行,还不能从外在客观(如社会性)的普遍法则中寻找到可靠的理性支撑。“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16]董仲舒对 “仁”(以及“义”)所作的别出心裁的理解,实际上,无非是想用天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来展现出仁(或义)所具有的绝对性、权威性和超越意义,以此来限定王权的滥用,并对国主人君的主观意志作适当、有效的匡正和制约。

三、仁在爱人、义在正我

仁与义的关系,是解读中国道德哲学所不可逾越的重要据点。董仲舒在仁与义关系的处理上,似乎也有自己的独到发明。董仲舒一反先秦以来通常所认为的“仁内、义外”的哲学主张,而强调“仁在爱人,义在正我”,从而在中国哲学的仁义学说史上留下了夺目的光彩。

仁、义与仁义作为哲学范畴出现和被使用,是稍有不同的。孔孟儒学重仁与义,但还未将仁义并列同举。关于“义”,孔子也曾作过许多描述,如,“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见得思义”(《论语·季氏》),“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如果说,仁是一种最高的精神境界,那么,义则是仁的落实,是仁涉及于存在世界后被具体化了的仁的原则规范。仁与义,在表述形式上基本还处于相分离的状态。《易传》曰:“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17]首次将仁与义对举,并将之视为人事世界的一般法则和基本规范,但也还没有并称“仁义”。《礼记·中庸》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18]大约在《中庸》以后,“仁义”一词便开始流行。

孟子对仁与义的概说颇多。如,“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名字·离娄上》)“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 ”(《孟子·尽心下》)可见,仁所指涉的是人心内在的本体,而义则是仁向外在社会存在过渡时所生发出的精神规范或道德律令,是人从内在心性领域向实践世界跨越所走的正道、正路。

董仲舒在仁义关系问题上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他提出,一方面,仁人之爱首先针对的不是自己,而是他人,仁人之爱的对象应该主要指主体以外及亲情血缘之外的、更为广大的人群。另一方面,作为外在原则规范的义,在要求他人严格遵循之前,我自己也应该首先无条件地予以接受。

关于“仁”的界定,董仲舒说:“何谓仁?仁者,憯怛爱人,谨翕不争,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诐之事,无辟违之行。故其心舒,其志平,其气和,其欲节,其事易,其行道,故能平易和理而无争也,如此者,谓之仁。”[19]仁,一定是与人的心理之爱相连结的。无论憯怛、谨翕、心舒,还是志平、气和、欲节,所关注的都是人的感性心意活动。无论平易和理而无争、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还是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诐之事、无辟违之行,所要求的都与人的性情密切相关。这些都是董仲舒对孔孟的继承,并无特立之新意。孔孟之后,不乏类似之论。如,《礼记·表记》就曾说过的:“中心憯怛,爱人之仁也。”[20]以及《中庸》所曰:“仁者,人也”,都把仁与人的感性心理之爱作了有机的连结。《白虎通·情性》也说:“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21]这些论述在思想实质上都与孔孟有着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

但是,董仲舒又绝不等同于孔孟经典儒学,经典儒学的仁人之爱,是建立在亲情之爱基础之上的,如,孔子的“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的“爱人不亲,反其仁”、“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及《礼记·檀弓》的“仁亲以为宝”,所重视和强调的都是“亲为仁本 ”,这样的仁,在董仲舒看来,实际上已把爱的对象牢牢地限定在一个不可能获得无限扩大的范围之内了,即仁爱只能在父母、兄弟等眷属之间散播,永远不可能跳出血缘亲情的圈子。而这必然要与人的不断发展着的交往行为、与人的不断实现着的由内向外逐步拓延的社会性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历史与社会变化的潮流。在董学,仁应该针对自我以外的他者,而不是相反。

如果说,仁的本质性内容是爱,那么,爱也应该是有差等、有区别的,至少应该有(1)对个人自身的爱,即“爱我”或“自爱”;(2)对与自我最先、最经常发生情感接触的人群的爱,即“亲爱”;(3)对最广大人群的爱,即“仁爱”;(4)对宇宙万物的最普遍、最广泛的爱,即“博爱”。由自爱、亲爱,到仁爱、博爱,这是人类之爱的活动从原始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人类之爱的内容获得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

关于“义”的规定,董仲舒说:“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故言义者,合我与宜以为一言。以此操之,义之为言我也。故曰:有为而得义者,谓之自得。有为而失义者,谓之自失。人好义者,谓之自好。人不好义者,谓之不自好。以此参之,义,我也,明矣!”[22]与《管子·心术》:“义者,谓各处其宜也”[23],《中庸》:“义者,宜也”的理解基本相一致,董仲舒也把“义”诠释为“宜”,意为适宜、恰当,是实际的生活活动中一切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董仲舒的特别发明在于,他把“义”与“我”作了密切的联系。如果说“义”是宜,那么,它就是针对我而言的适宜、恰当,立足点是我而不是他人。义,只有在我的身上获得适宜而恰当的安顿之后,才可以被称作为义。

所以,理解“义”,首要的就是应当把“我”与“宜”结合为一体。我因为义而得到完善,义因为我而能够落实。义与我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密切的关联。一个人的道德实践行为,如果符合义所要求的准绳与律则,那么就可以看作是“自得”的结果;反之,一个人的道德实践行为,如果偏离了义所要求的准绳与律则,则应该是由于“自失”引起的。自得与自失,都是根源于作为主观自身的我。一个人如果对义有所喜好,那么就可以叫做“自好”;同样,如果对义没什么喜好,则就叫做“不自好”。这也完全是自身的原因使然。义与不义、宜与不宜以及自得与自失、自好与不自好,完全取决于我自己的个人因素。义与我不可分,义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人们主观的情感、意志、心理、态度的作用。这样,义与我的关系就是非常清楚明晰的了。

关于仁义之间的关系,告子曾明确主张:“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告子上》)制约自身所依靠的只是心性修养的追求,而要求他人的则是严格的、规范性的义。对仁义的这种规定在董仲舒看来,似乎不太容易落实出很好的效果。董仲舒可能已经意识到,从春秋到秦汉,中国社会的性质和结构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血缘为根基的原始氏族集团再也不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和时代发展的推动因素,仁人之爱如果再局限于自爱或亲爱的范围内,则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失衡、异己成分的产生及社会矛盾的激化。因此,作为统治集团的执政阶级必须要为更广大范围的人群获得利益享用机会而创造条件,惟其如此,才能巩固政权,维持社稷的稳定和天下的安宁。《中庸》所奉行的“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的原则,恐怕已经难以与时代要求和社会变化相适应了。

于是,董仲舒便提出自己的仁义法则即为仁行义的基本路径:“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昔者,晋灵公杀膳宰以淑饮食,弹大夫以娱其意,非不厚自爱也,然而不得为淑人者,不爱人也。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以知明先,以仁厚远,远而愈贤,近而愈不肖者,爱也。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独身者,虽立天子诸侯之位,一夫之人耳,无臣民之用矣。如此者,莫之亡而自亡也。”[24]董仲舒大肆倡导和竭力鼓呼的是在《春秋》经中益已被阐发、彰显出来的仁义主张。

董仲舒明确指出,一方面,为仁之法,在于爱他人,而不在于爱我自己;另一方面,行义之法,首要的应该是匡正我自己,而不应该对他人作严格、苛刻的要求。作为人君国主,如果我对自己还没有能够予以及时、准确地反省、审查,即使能够对别人的过失作出纠正,也不应该被看作义之举;如果别人不能够蒙受自己的仁爱恩泽,即使对自己有深厚的惜爱,同样也不能视作仁的表现。春秋诸侯中,晋灵公曾令膳宰煮熊掌,还没等熊掌煮熟,晋灵公即取而食之,发现熊掌未烂,一怒之下,竟杀了膳宰,并且当场肢解了尸体。还是这个晋灵公,曾命令诸侯大夫都去朝见他,而他却用弹丸弹射这些大夫,大夫们为躲避弹击,不得不在庭上奔跑不已,晋灵公以此而开心取乐。晋灵公的所作所为,对于他个人来说是一种享受,可以说是符合自爱要求的,但是却不能称之为爱人。仁人之爱,应该具有更为宽广的胸襟,必须打破自我中心主义,跳出亲亲的窠臼,把仁爱推及群民众生,以至于鸟兽虫鱼,这样才能有利于博爱情怀的形成。没有对群民众生的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仁。在一定意义上,仁就是爱或爱人尤其爱他人的别称。

四、人、我之分与法、义之间

在伦常实践的操作层面上,仁内、义外最容易导致的祸害就是对自己的要求愈加放松,而对他人的要求愈加苛刻,仁义最终演变成一种彻头彻尾的利己主义。五常之中,智的作用在于帮助人在道德践履、意志选择时作出前瞻性的思考,而仁的功能恰恰就体现在可以让自己身边之外的人群蒙受更多的恩泽。仁爱,施加于不同人群,所形成的效果也显然不同。如果只施予亲缘眷属或周围人群,就容易产生不肖之徒;而如果足够地施加在那些亲缘眷属或周围人群以外的人的身上,则必然会涌现出无数贤才良士。所以,人君国主施行仁爱时必须慎重地选择对象,“远而愈贤,近而愈不肖”,扬弃爱亲中心主义、把仁人之爱向更多的人群中延伸,“推恩者,远之而大;为仁者,自然而美。”[25],取远而舍近,这才是仁爱的基本特征。

所以,董仲舒总结出,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从王者、霸者、安者,到危者、亡者,仁爱施行的辐射域越来越小、越来越有限。只爱自己的人是独善其身,这样的人即使身处天子或诸侯的位置上,也只能是独夫一人,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所有臣子民众的拥戴。这样的独夫,即使没有人置他于死地,他自己也会自取灭亡。所以,惟有远,而非近,才是仁爱施行所应有的基本取向。

在董仲舒,仁与义的关系还不止于对“仁在爱人、义在正我”的强调,他还更为详细地指出了仁与义的具体差别。“是义与仁殊:仁谓往,义谓来;仁大远,义大近;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此之谓也。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26]义与仁,无论在性格、特征、对象、地位、作用、意义、效果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表现在:“仁”的人、往、远、外可以分别对应于“义”的我、来、近、内。仁爱所施及的对象,首先应该是他人而不是自己。仁是把自己的恩泽尽可能地向外、向更为广大的人群撒播、输送、推延。远,而不是近,才是仁所矢志追求的理想目标。而义则相反,它所要求的是用客观的、已获得一定社会认同的准则规范来匡正自己,是要把这些准则规范全部拿来对自己作全面性的检查和衡量。义是由内而发的,是从我做起、从近处做起。行义,是内治,是从道德实践主体对自我的反思开始的,义是自我成仁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我自身被义所匡正之后,人的伦常生活才能符合礼的规范,才能获取更多的福祉;仁爱是外治,所强调的是推行恩泽,广施博济。惟有仁爱才能实现对众生存在的宽容。

远近之分,就是仁义之分、往来之分、内外之分,说到底也就是人我之分。董仲舒进一步强调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于人,义之于我者,不可不察也。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是故人莫欲乱,而大抵常乱,凡以闇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27]仁义之分、人我之别的重要性是很大的,应该引起人们的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无论大夫君子还是国主帝王,都应该弄清仁与义之间的差别,厘定人与我之间的异处,这样才能彻底辨明爱人对象和规范律则于落实过程中在内、外层次上的不同。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仁义顺逆的基本道理得以进一步地张扬。

实际上,董仲舒所主张的仁义之分及仁在爱人、义在正我,在本质上强调的都只是“自律”,根本还没有接近于“他律”。董仲舒不可能走出中国道德哲学的传统。中国人历来所追求和注重的是自律,而轻视、忽略甚至鄙夷他律。同时,在主体价值的总体取向上,中国人历来也只有道德人格,而缺乏甚至压根就没有法权人格。但问题的实质在于,现代社会的的道德实践中,自律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甚至是靠不住的。道德主体只有在同时又是法权主体的前提下,其所作所为才有可能是至善或趋于至善的。

义,作为一种外在规范和客观法则,所指示的是一种“他律”,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具有了法(law)的倾向和要求。但在漫长的中国历史里,“义”为什么始终没有演变、发展成为“法”,个中原由似乎很值得追究。在中国的人文历史中,法向来是裹在义里面的,而义向来又裹在仁里面,最终,仁又是高于、大于义的,那么,毫无疑问,仁也就高于、大于法了。这样的情势下,法与义,便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育和丰足的成长。所以,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才始终是古代中国社会管理和政治管理的主要方式。而这恰恰也是当今中国仍然面临并且必须加以克服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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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106页,岳麓书社,1994年,长沙。

[2]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099页。

[3] 《韩非子·忠孝》,见《百子全书》,第二册,第1797页。

[4] 董仲舒:《春秋繁露·顺命》,第8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5]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第74页。

[6]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第73页。

[7] 董仲舒:《春秋繁露·阴阳位》,第70页。

[8] 朱熹:《朱子语类·卷十三》,岳麓书社,1997年。

[9] 朱熹:《朱文公文集·读大纪》,岳麓书社,1997年。

[10] 朱熹:《朱子语类·卷二十四》,岳麓书社,1997年。

[1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学而》,第48页,中华书局,1983年,北京。

[12] 董仲舒:《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第64页。

[13] 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第67页。

[14] 周敦颐:《通书·诚上》,第3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15] 董仲舒:《春秋繁露·俞序》,第36页。

[16]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第74页。

[17] 《易传·说卦》,见高亨:《周易大传今注》,第609页,齐鲁书社,1979年,济南。

[18] 《周礼·仪礼·礼记》,第497页,岳麓书社,1989年,长沙。

[19] 董仲舒:《春秋繁露·必仁且知》,第53页。

[20] 《周礼·仪礼·礼记》,第503页。

[21] 《白虎通·情性》,见《百子全书》,第四册,第3560页。

[22]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2页。

[23] 《管子·心术上》,见《百子全书》,第二册,第1353页,岳麓书社,1993年,长沙。

[24]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1、52页。

[25] 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第16页。

[26]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2页。

[27]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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