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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和行政行为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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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和行政行为审核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行为,推进行政执法实现规范化的目标,建立行政管理四分离机制,明确各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处罚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交接、保管和行政行为审核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处主要行政领导对此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科室的监督、指导,各科室各施其职。 
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交接、保管和行政行为审核由专人办理。 
第三条 行政处罚文书和行政行为审核应当坚持法定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市处分管领导要定期对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改正措施。 
第五条 涉及到对偷、漏、逃、欠运输规费和对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违规等受委托处罚项目,应按照受委托处罚的规定,制作处罚文书。 
第六条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省运管局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将其录入运政信息管理系统。 

二 简易程序 

第七条 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文书由各稽查队(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制作,由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第八条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简易程序的处罚文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数额为20元。 
(四)对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和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当事人提出,写明当场交纳罚款的请求并签名后准予当场收缴罚款。 
(五)、凡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案件办结后,应填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符后表),并在每月25日前报市处法规科备案。 

三 一般程序 

第九条 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罚文书的下列基本要件,由稽查队(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制作。 
(一)卷宗目录 
(二)现场勘验笔录 
(三)询问笔录 
(四)证据保存登记、通知和解除凭证(按实际需要填写) 
(五)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 
(六)调查报告 
(七)集体讨论笔录 
(八)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九)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 
(十)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第十条 上述基本要件制作完成后,由法规科进行行政行为审核,其主要内容是: 
(一) 执法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三)案件定性和处罚依据及其处罚标准 

(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评价自由裁量权是否合适。 
(五)执法程序等 
第十一条 法规科行政行为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文书要件,法规科一律不得受理,退回原制作部门,重新补正。 
对经过审核合格的文书要件,由法规科填制行政行为审核意见书,按照稽查队(科)等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当事人凭处罚决定书交款凭证联到市处财务科缴纳罚款,法规科凭当事人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后归档,并通知稽查队(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四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规科负责受理、组织和审理。其文书由法规科依照有关规定制作。 

五 行政行为审核 

第十三条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核。凡是由市处或者以市处名义印发的工作方案,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处领导签发之前,由起草科室将其文件原本清样送交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遇有不合法的问题法规科应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按本项制度第九条办理。 
凡违反本项制度,未经法规科审核的行政行为,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其责任自负。
 
六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经行政行为审核,已被明确告知应该纠正,且不予纠正的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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